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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舱单干货知识分享

    发布时间:2022-12-05  / 来源:搜航网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舱单在进出口环节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只有在舱单数据传输成功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其他通关手续。


    关于海运舱单,

    有哪些应知应会的名词定义?


    1原始舱单


    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2预配舱单


    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3装(乘)载舱单


    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4提(运)单


    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5总提(运)单


    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6分提(运)单


    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7运抵报告


    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8理货报告


    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9疏港分流


    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10分拨


    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11装箱清单


    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哪些企业可以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登记表》


    2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3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4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①④⑤项文件。


    企业应向哪些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根据海关要求,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那么,如何理解“规定时限”?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海运舱单申报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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